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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的赠与条款不可撤销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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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依据撤销权人在行使其撤销权时是否存在法定事由,可将之划分为有因撤销与无因撤销两种情况。
1、首先,关于无因撤销,该概念主要针对的是赠与合同在成立之后,赠与人在完成赠与标的物的交付前,无需任何正当理由便以内行人的角度撤销赠与的事宜,然而,对于涉及到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者承载着道义上的责任以及经由公证文书所证明的赠与合同,则不适用于无因撤销的相关规定。
2、其次,关于有因撤销,这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赠与人依据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在产生了特定的事由之后能够使得该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全丧失的行为。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如果受赠人在行为动机上有下列任一情况发生的,那么赠与人就有权行使有因撤销权:
第一种情况,即是受赠人严重侵犯了赠与人本人甚至赠与人的亲族成员;
第二种情况,即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但却未尽到应有的作为;
最后一种情况,即是受赠人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合同条款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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